初创企业财税沙龙NO.1:股东私账收付款、发工资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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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疫情可能让很多初创企业的发展受到阻滞,今年疫情的影响终于渐渐消散。2021正是企业主们大展拳脚的时候,悄悄耕耘,然后惊艳所有人。 在这百废待兴的春天,若企业主们忙着耕种而忽略了法律风险,最后惊喜可能变惊吓。 公司是我 我是公司 在创业之初,最容易被忽略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呢? 个人和创业项目公司财产混同。常识认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常见的情形包括账目混乱、私企不分,股东以个人名义收取货款、支付货款、发放员工工资。通俗的理解,就是公司是我、我就是公司。这种情况,在创业团队是非常常见的。 这种常识性行为容易引发税务稽查,而一旦被立案,将很可能令公司陷入巨大困境,甚至倒闭。 常见法律风险 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义务 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若个人账户代公司收款达到《规定》条件,会触发金融机构相关报告义务,存在引发不可控连锁风险的极大可能性。 逃税罪 为避免缴纳较高的税费,将本应由公司账户收取的款项,转由个人账户收款,认为没进公司账户就不会在留下公司收款痕迹。但税局追查企业的付款信息,可以延伸找出收款的资金去向。企业主极易触犯《刑法》第201条逃税罪之规定。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部分企业主认为“自己是老板,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个人账户理所应当收取公司销售款。殊不知,公司是公司,老板是老板,都是独立的人(法人)。若将公司收入款项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极易触犯《刑法》第271条、272条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企业主认为“自己是老板,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个人账户理所应当收取公司销售款。殊不知,公司是公司,老板是老板,都是独立的人(法人)。若将公司收入款项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极易触犯《刑法》第271条、272条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如何避免风险 2021年3月31日,广州国创孵化器联合广州纳税人协会围绕“股东私账收付款、发工资的法律风险及防控”主题,开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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