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起
13:00-13:30嘉宾签到
13:30-13:45领导讲话
13:45-14:15创新联合体方案介绍
14:15-14:45上市公司-凯赛生物介绍新能源材料的解决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决策部署,加快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赋能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联合体将全面推进新材料相关领域产学研用政金协同发展,加强产学研用政金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进一步促进教育链、产业链、供应链、人才链、创新链、资金链等有机衔接,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体坚持“友好平等、优势互补、协同创新、自主自愿”的原则,共同促进大虹桥区域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立足大虹桥,面向全上海、辐射长三角、服务全中国、贡献全人类。
第三条 本联合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同时恪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遵守商业伦理,注重科研诚信,尊重知识产权。
第二章 联合体名称
第四条 本联合体名称为“长三角新材料创新联合体”,英文为“Yangtze River Delta Innovation Consortium of New Materials”,英文名称缩写为YICM。(以下简称“联合体”或“本联合体”)。
第三章 联合体性质
第五条 本联合体为非盈利性和非政府性的民间组织,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合作共赢为目的,由央企或上市公司(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协同新材料相关领域联合体成员单位,在科研组织模式、产学研用政金融合、关键技术攻关、平台共建、高层次人才培养和交流培训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形成资源共享合作大平台。
第六条 本联合体不是法人组织,对成员单位的行为不单独或者联合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联合体宗旨和目标
第七条 联合体宗旨
面向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依托新材料相关产业领域、科技创新领域,构建产学研用政金协同创新和多方合作共赢平台。面向新材料原创科技、卡脖子关键材料与设备、新材料科创策源地等领域,聚焦汽车材料、半导体材料、复合材料、新能源材料、未来材料等方向,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交流行业发展动态,提高协同创新技术应用能力和服务水平,开拓校企协同创新内容及领域,完善行业企业标准体系,加快校企协同发展进程,增强产学研用政金深度融合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产学研用政金协同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联合体目标
建立产学研用政金协同创新机制,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发挥科教人才资源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强化产学研用政金融合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实现科技同经济的有效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利益收入对接。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联合体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搭建联合体成员单位交流合作平台。吸收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成为联合体成员单位,鼓励成员单位开展资源共享、项目对接和技术培训,实现互联互通、优势互补、行业互助,建立专家库、项目库、成果库、平台库和人才库等,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和特色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
(二)搭建产学研用政金协同创新合作平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科技交流与产学研用政金合作,推动技术革新、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实施落地与产业发展、咨询服务等。
(三)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同建立校企联合培养体系和实习实践基地,构建基于行业分析和工作过程导向型的课程体系以及富有专业特色的“校企协同育人”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专兼结合、“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学团队。
(四)组织开展就业与创业培训,管理与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师资培训和互派交流,校企技术人才和市场管理人才的定向培养,使校企产学研用政金合作更顺畅。组织成员单位针对本领域的共性技术、标准开展联合攻关及研发,为成员单位提供本领域的咨询服务。
(五)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展会、论坛、新产品发布会等,促进产学研用政金合作。不定期举办校企合作论坛、专项培训、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活动等。
(六)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十条 联合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构成。
(一)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三年举行换届大会。
(二)专家委员会是联合体的专门咨询机构,负责由来自成员单位的领军人才、外聘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创新联合体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发项目的咨询与审核,受理事会邀请聘用。
(三)秘书处是联合体的日常事务执行机构,负责处理联合体日常事务、产学研用政金合作协调及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立在创新联合体大楼办公室。
第十一条 理事会人员设置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理事长1人,轮值理事长3人、副理事长5-10人,常务理事10-20人,同时设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5-8人。理事长人选由联合体理事长单位推荐,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期三年。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任命。
第十二条 理事会人员职责
(一)理事长领导理事会工作,主要职权为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敦促实施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事项,签署联合体重要文件,批准成立联合体内设工作组等;
(二)副理事长完成分管和理事长委托的工作,协助理事长工作,受委托可行使理事长职权;
(三)正、副秘书长负责执行联合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联合体活动,管理、协调和落实联合体内的各项工作;
(四)各理事单位分别指定1-2名现职人员作为联合体理事,负责本单位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联络,组织落实联合体内各项合作活动的开展;
(五)以上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不在派出单位工作时,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任职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换届。
第十三条 全体理事会议
全体理事会议是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
(二)批准或取消联合体副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及理事资格;
(三)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任职人员名单;
(四)审议批准和修改联合体内部管理制度;
(五)审议通过影响联合体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联合体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章 理事单位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
首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单位原则上为联合体成立之初申请加入单位,理事长单位原则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可以设置每年的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经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联合体理事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认同联合体宗旨,遵守联合体章程,愿意积极参加联合体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在科学研究或产业发展领域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四)承诺信守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理事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的加入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初审后,视为成员单位;
(三)经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成为理事单位。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申请使用联合体提供的图文标识、资源信息、资讯报告等,经理事长会议决议,可以联合体名义举办相关论坛、专题研讨等活动;
(二)通过联合体平台加强业务合作,开展产学研用政金交流、科教产融合、实训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企业员工技能培训等各类合作活动;
(三)可将相关项目或科研课题在联合体平台发布实施,参加联合体专项工作组,课题申报和项目评选活动;
(四)可在联合体重大活动中申请进行宣传等。
(五)通过全体理事会议行使相应的权力。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各项决议,维护联合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指定专人负责与理事会秘书处的联络,积极参加联合体各项活动,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理事会及其他成员单位共享优质合作资源,及时提供相关合作信息;
(四)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退出及程序
(一)理事单位因自身原因退出本联合体,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秘书处。如发现理事单位退出联合体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或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约定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理事单位出现以下情形,视为自动退出本联合体:
1.无故不执行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或不履行理事单位义务;
2.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理事会议或受邀的专题活动。
(三)理事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损本联合体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体经费来源及使用: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拨款和社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联合体理事会及成员大会费用贴补;
(七)联合体创新平台建设与维护;
(八)联合体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
(九)联合体组织国内外技术考察活动费用贴补;
(十)联合体承担的项目(课题)费用支出;
(十一)联合体工作人员费用;
(十二) 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体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对重大活动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体理事会委托秘书处所在理事长单位设立专门科目管理经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各项工作的支出,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联合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合体
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如联合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或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联合体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联合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2024年9月12日